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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醫師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1-5 條
本法修正施行前依臺灣省乙種醫師執業辦法規定領有臺灣省乙種醫師證書者,得繼續執行醫療業務,不適用第二十八條之規定。
前項臺灣省乙種醫師執業之管理,依本法有關醫師執業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