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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公營事業機關材料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主計處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1 條
公營事業機關應編訂材料彙編,詳列所有材料之 (一) 編號、 (二) 名稱
、 (三) 說明、 (四) 單位,為其他各部門劃一使用之依據。並得視事實
需要,加列外文名稱、別名、及圖號等欄,以便參照。
材料規範應另編專冊,並將其代表字號,註明於材料彙編之說明欄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