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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退休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1 條
經審定得自年滿五十五歲之日起支領遺屬年金(以下簡稱展期遺屬年金)之配偶,於開始支領之日前亡故或喪失領取遺屬年金權利者,由其他具領受權之遺族,按本條例第二十五條所定領受順序及分配比率,依同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請領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
前項所稱具領受權之遺族,指支領或兼領月退職酬勞金之政務人員亡故時,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之遺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