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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培訓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1 條
依第三十九條第三項第二款退還重新評定實務訓練成績者,原訓練機關(構)學校,應於文到十五日內,依退還意旨重新評定成績。未依限或未依退還意旨重新評定時,保訓會得逕予核定為成績及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