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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1 條
雇主對設置於局部排氣裝置內之空氣清淨裝置,應每年依下列規定定期實施檢查一次:
一、構造部分之磨損、腐蝕及其他損壞之狀況及程度。
二、除塵裝置內部塵埃堆積之狀況。
三、濾布式除塵裝置者,有濾布之破損及安裝部分鬆弛之狀況。
四、其他保持性能之必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