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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田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1 條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離職或調職者應於三十日內將經管財物及事務交代清楚。但調職者,其交接手續繁雜或須候接任者,得報請處長核准延長之,且延長期間不得超過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