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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船舶艙區劃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1 條
貨船之外部開口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所有在破損分析中假定為完整,且位於最終破損水線以下之艙室外部開口,均應為水密。
二、前款要求為水密之外部開口,除貨艙蓋外,應在駕駛室設有指示器。
三、在限制垂向破損範圍之甲板以下船殼板上之開口於航行中可通達者,應配有防止此類門被擅自開啟之裝置。
四、為確保內部開口水密完整性而在海上保持永久關閉之其他關閉裝置,除裝有緊密螺栓之人孔蓋外,應在裝置上附貼通告牌,說明其必須保持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