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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際及國內電報交換業務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1 條
記帳用戶一個月所拍發記帳電報之通報費,如超過預存電報交換業務保證
金,電信局得視超出情形,隨時通知用戶暫停其記帳,改用現金拍發電報
,俟該月份通報費清付後,再行恢復記帳拍發電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