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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1 條
兩公路或公路與市區道路相交所設之交流道,由等級較高之公路主管機關 養護管理,並以匝道與等級較低道路之連接點為分界點。
前項交流道設於相交公路之外,另以匝道聯絡道與相交公路銜接而不構成 公路系統者,該匝道聯絡道由交流道主管機關一併養護管理。
通過交流道區不與匝道銜接之公路或一般道路,仍應由該路原主管機關養 護管理。
兩路相交所設之槽化區,其養護管理得依第一項劃分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