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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1 條
不同種類及不同運送指數或核臨界安全指數之放射性物質包件,得混合裝載。但專案核定之交運包件,未經明確授權者,不得混合裝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