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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原子能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1 條
運轉人員執照之有效期限為二年,期滿得填具申請書向原子能委員會申請換發之。
申請換發運轉人員執照,須身心健康及最近兩年內從事運轉工作或參加運轉再訓練實績良好。
其未實際從事運轉工作或未參加運轉再訓練者,須通過筆試或(及)運轉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