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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商品報驗發證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1 條
凡申請人因結匯而需要各類證書或證明書副本者,得繕發之,每張副本酌
收工本費。
前項副本簽發之張數不予限制,但必須根據存根與驗放聯核對無訛後,由
原發證單位簽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