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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技師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1 條
技師違反本法者,依下列規定懲戒之:
一、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應予警告或申誡。
二、違反第十七條、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應予申誡或停止業務。
三、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十八條或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規定之一:應予申誡、停止業務或廢止執業執照。
四、違反第二十一條規定:應予廢止執業執照。
五、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應予停止業務、廢止執業執照或廢止技師證書。
技師有第三十九條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情事者,其懲戒,由技師懲戒委員會依前條規定,視情節輕重議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