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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1 條
在非接地或單點接地系統上,二次側中性導體(線)未依第三十九條規定與一次側突波避雷器接地導體(線)互連者,得藉一放電間隙或同等功能之裝置互連。該間隙或裝置之六十赫(Hz)崩潰電壓值不小於一次側電路電壓值之二倍,且不需超過十千伏。
於每個接戶進屋點接地外,在二次側中性導體(線)上至少應有一個其他接地連接,其接地電極距避雷器接地電極不得小於六.○公尺或二十英尺。一次側接地導體(線)或二次側接地導體(線)應有六百伏特之絕緣耐壓。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