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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經濟部中央標準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1 條
本局會計事項之處理,除依照會計法及有關法令之規定外,依照左列各款
辦理。
一、所有收入應由會計室依據秘書室第三科所填收款憑證,予以審核會章
。
二、人事費支出,應經由人事室及會計室審核支出憑證,就分配預算範圍
內支付。
三、事務、業務、維護、材料、設備等費用支出,應由會計室就各申請案
,查明預算餘額,會同有關主管部門,簽請核准後,由承辦單位依規
定執行之。
四、旅運費支出,除臨時公差之短程車費,及員工上下班交通費,不須事
先奉准得核實支付外,因公出差所需之旅費,會計室應依據奉准之出
差請示單,預定出差地點,及日程核實支付。
五、會計室依據各項收支原始憑證,分別編製收支傳票送秘書室第三科執
行。
六、各項收付實現後,由會計室分別歲入,歲出登記各類帳冊。
七、會計室根據各類帳冊記錄,按時編製各項會計報告分別報送。
八、所有收支憑證,由會計室按月於規定期限以內,隨同會計報告送審計
部審核。
九、本局各項經費收支情形,應由會計室依法按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