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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1 條
感訓處分教育之教官與教材規定如左:
一、教官:
(一) 本管教合一原則,各級幹部均為受感訓處分人之當然教官。
(二) 技藝及教化師資,由各感訓處所選聘。
(三) 職業訓練之師資及電視錄影教學之教官,由最高治安機關統籌策劃
聘請。
二、教材:
(一) 精神及品學教育教材,以勵志進德、修養心性、社會倫理、國文、
英文、數學、中國史地、國語識字讀本、國民生活須知等教材為主
。
(二) 技藝訓練之教材,以各感訓處所之現有職類教材、機具、器材與設
施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