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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科學工業園區土地租賃及建築物租售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1 條
每一園區事業以租用本廠房一單位為原則,但有特殊需要經管理局專案核
准者,不在此限。申請租用或預約時,應備文敘明使用目的,需求單位數
及面積,經管理局核准後,辦理簽約、繳款及移轉租賃標的物之占有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