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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1 條
基金保管機構執行基金保管業務,遇有依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請求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履行義務而不履行,致損害受益人權益之情事,經書面通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限期改善而屆期不改善時,得經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召開受益人會議更換證券投資信託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