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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1 條
證券交易所僱用非主管之業務人員,除不得有本法第五十四條所定各款之情事外,應具備左列資格之一:
一、大專以上學校畢業者。
二、普通考試或相當於普通考試以上之特種考試及格者。
三、曾任證券、金融機構之業務部門或上市證券發行公司財務、股務部門職務三年以上者。
四、曾登記為證券商業務員,或已取得本會核發之證券商業務員測驗合格證書者。
五、經全國證券商公會委託證基會舉辦之證券商業務員測驗合格者。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