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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1 條
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因合併由存續機構擔任者,不適用前二條規定。但每屆營業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應編製辦理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業務之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告,分別報請主管機關及中央銀行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