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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建築師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1 條
建築師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予以獎勵之;特別優異者,層報內政部獎勵之:
一、對建築法規、區域計畫或都市計畫襄助研究及建議,有重大貢獻者。
二、對公共安全、社會福利或預防災害等有關建築事項襄助辦理,成績卓著者。
三、對建築設計或學術研究有卓越表現者。
四、對協助推行建築實務著有成績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