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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1 條
預先曝氣池設置規定如下:
一、容量依計畫最大日污水量及曝氣滯留時間定之。
二、池之形狀為矩形或圓形。池寬或直徑為水深之一倍至二倍,為水密性構造。有效水深為四公尺至六公尺,出水高為五十公分,池頂高出地面至少十五公分。池邊應設寬九十公分以上之維護走道並設護欄。
三、曝氣方式、送氣量及曝氣之裝置:
(一)曝氣方式應能使污水產生渦流,並使懸浮固體保持懸浮狀態。
(二)送氣量依計畫最大日污水量設計。
(三)曝氣裝置得使用散氣板、散氣盤、散氣管或噴氣口等。材質應具耐酸、耐鹼及耐久性,其設置位置宜於曝氣池下方及易於取出維護之處。
四、曝氣停留時間為十分鐘至二十分鐘;有迴流活性污泥者為二十分鐘至三十分鐘。
五、迴流剩餘活性污泥者,其迴流量為計畫最大日剩餘活性污泥量之百分之百。
六、除在池之進出口設置開關或閘門,調節流量外,並應設置消泡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