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非訟事件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1 條
因裁定而權利受侵害者,得為抗告。
駁回聲請之裁定,聲請人得為抗告。
因裁定而公益受侵害者,檢察官得為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