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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1 條
執行事件之進行及當事人書狀之處理,應由法官或司法事務官自行為之。
書記官應受法官或司法事務官之指示辦理執行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