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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1 條
書記官長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報請院長指定適當人員代理。
科長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書記官長指定代理人。
其餘職員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依事務性質由科室主管指定代理人。
第二項代理期間逾三日者,應報經院長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