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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公營事業機關材料管理規則實施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主計處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1 條
招標
採購之材料,應由各該事業機關之首長或經其授權之人員根據調查所
得可靠資料,預估底價,在開標當日,於距開標最短之時間內,會同審計
機關監視人員,根據最新資料,共同審議決定之。如有採購項目過多,或
係訂製之材料,應將預估底價事先密送審計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