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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事務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06 條
辦公處所管理之檢核要項如左:
一、辦公處所之分配,是否適當。
二、辦公室內佈置是否符合工作簡化要領。
三、辦公室器具及私人物品放置,是否適當。
四、辦公室之光線空氣與溫度,是否適宜。
五、辦公室之必要設備,是否完全。
六、辦公室之秩序,是否保持靜肅。
七、辦公室之保密,是否嚴格執行。
八、辦公室之門窗、玻璃、板壁、桌椅、櫥櫃及地面等,是否經常保持清
潔。
九、固定標語牌及指路牌有無倒斜或破損情形。
十、庭院、隙地、通路、走廊、草坪等處,是否整潔。
十一、水電設備,是否妥善,有無損壞情形。
十二、廚房、飯廳、盥洗間等處所,是否清潔衛生。
十三、水溝是否暢通,垃圾是否隨時清理。
十四、環境衛生有無專人負責,效果是否良好。
十五、辦公處所能源節約措施,是否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