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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04 條
高壓電氣設備如有活電部分露出者,應裝於加鎖之開關箱內為原則,其屬開放式裝置者,應裝於變電室內,或藉高度達二‧五公尺以上之圍牆(或籬笆)加以隔離,或藉裝置位置之高度以防止非電氣工作人員之接近。該項裝置在屋外者,應依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之規定辦理,其裝於變電室或受電場(指僅有電氣工作人員接近者)應符合第四百零三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