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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審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主計處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0 條
各非營業基金非屬重要經建計畫、重要行政計畫及科技計畫之五、○○○
萬元以上各項公共工程及各類房屋建築經費,應依附表十二之格式,繕具
四份,連同相關資料於八十六年九月二十五日前送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先期審查。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應於八十六年十月二十日前,將審查意見函送行政
院主計處,並以副本抄送各非營業基金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