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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出版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新聞局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0 條
出版品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定期停止其發行:
一 出版品就應登記事項為不實之陳述而發行者。
二 不為第十條或第十七條之聲請變更登記,而發行出版品者。
三 出版品之記載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者。
四 出版品之記載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情節重大者。
五 出版品之記載違反第三十四條之規定情節重大者。
六 出版品經依第三十七條之規定連續三次警告無效者。
前項定期停止發行處分,非經行政院新聞局核定不得執行,其期間不得超
過一年。違反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者,得同時扣押其出版品。
大法官解釋(舊制)
判例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