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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0 條
審核機關除發現核發之許可證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未符合本法規定之顯然錯誤者,應即更正並限期公私場所換領證書外,不得依職權變更許可證應記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