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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及醫療機構認證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0 條
檢驗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執行機關得停止其執行認證檢驗業務一個月至六個月,並令其限期改善:
一、管理上之缺失,致產生錯誤結果。
二、檢驗機構地址遷移,致無法正常運作。
三、儀器、設備無法正常運作。
四、人員異動,致無法符合本辦法及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之規定。
五、無故規避、妨礙或拒絕執行機關之實地評鑑或績效監測,情節輕微。
六、未依本辦法及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執行,情節輕微。
七、其他違反本辦法之規定,情節輕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