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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優良藥品製造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衛生福利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0 條
為保證成品在使用時,其成分、含量、品質及純度均符合既訂之規格,除另有規定者外,應標以經既訂之安定性試驗確定之有效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