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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全國性社會福利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0 條
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五目附註或附表,包括附屬作業組織之收支餘絀表(附表六);其會計項目及分類如下:
一、收入:指附屬作業組織本期內提供各項服務所獲得之收入;其分類如下:
(一)營運收入。
(二)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
(三)政府補助收入。
(四)委辦收入。
(五)捐贈收入。
(六)利息收入。
(七)股利收入。
(八)其他收入。
二、費用:指附屬作業組織本期內提供各項服務所應負擔之成本費用;其分類如下:
(一)營運成本。
(二)銷售貨物或勞務成本。
(三)行政管理支出。
(四)其他支出。
三、本期餘絀:指附屬作業組織本期之賸餘或短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