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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語言治療師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0 條
語言治療所受停業處分或廢止開業執照者,應同時對其負責語言治療師予以停業處分或廢止其執業執照。
語言治療所之負責語言治療師受停業處分或廢止其執業執照者,應同時對該語言治療所予以停業處分或廢止其開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