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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0 條
觀光遊樂業違反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屬重大投資案件者,由交通部依本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三項、第六十一條規定處罰之;非屬重大投資案件者,由地方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三項、第六十一條規定處罰之。
觀光遊樂業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十九條之一第一項、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規定者,由地方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五十五條第三項、第五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處罰之。
觀光遊樂業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七條規定者,由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三項、第五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處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