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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化學液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0 條
貨艙櫃依規定為惰性法或充熱法者,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應具有充注入排洩貨艙櫃惰氣之適當供應裝置,不論惰氣係由岸或船上供應,船上仍應備有足夠之惰氣以於航行中補充正常之損失。
二、船上之惰氣系統,在圍蔽系統內應隨時保持於錶壓力○.○七巴以上。但該系統不應使貨艙櫃之壓力昇高超過該艙櫃減壓閥所設定之壓力。
三、如係採用充熱法,其充墊用媒體之供應裝置,亦應符合前兩款之規定。
四、應有設施以偵測液面上空門內所含之氣熱,確能保持在規定狀況。
五、可燃性貨物抈用惰性法或充熱法或兩者之合併裝置,於注入惰性媒體等,應使靜電之產生減至最低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