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航業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0 條
外國籍海運承攬運送業非依法設立分公司或委託中華民國海運承攬運送業代為處理業務,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
前項海運承攬運送業代理外國籍海運承攬運送業在中華民國之業務,於代理時應檢附有關文書,向航政機關辦理登記。
海運承攬運送業經營前項代理業務,應以委託人名義為之,並以約定之範圍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