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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郵件處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郵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0 條
寄件人應承擔郵件因內裝有禁寄之文件、物品或不依規定交寄之責任,如致中華郵政公司或其他郵件受有損害者,該公司得向寄件人請求賠償。
郵件雖經郵局收寄,寄件人仍不免除前項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