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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商品報驗發證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0 條
依照商品檢驗法第二十四條應重行報驗之商品應將原領證書繳銷並重新辦
理報驗手續。
在證書有效期限內,如證書遺失或損壞者,業者應切結向原發證單位申請
補發或換發。
前項換發或補發之新證書,須加註原證書字號、年月日及補換發字樣。每
換發或補發新證書一張,依規定計收工本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