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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0 條
工業專用港得由中央工業主管機關興建營運,或經經濟部核准由公民營事
業投資興建及經營管理,並取得相關設施及建築物之所有權,自行管理維
護。
興辦工業人興建之工業專用港內專用碼頭或工業專用碼頭之相關設施及建
築物,由各該興辦工業人興建後取得其所有權,並自行管理維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