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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園區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0 條
裝載危險物品之船舶,應於到港前二十四小時,由委託人以填具清單或電腦連線方式,敘明下列事項,送公民營事業同意後,再將同意後清單分送或以電腦連線至現場棧埠作業機構、負責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區域消防之單位及其他相關單位,並應依海關規定申領特別准單後,始得裝卸:
一、危險物品種類、品名、性質、數量、聯合國編號及裝卸應注意事項。
二、委託人姓名、地址及電話號碼。
三、現場負責人姓名、地址及電話號碼。
四、運輸工具之種類、數量及到港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