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牀說明書圖應載明事項如下:
一、地質概況。
二、礦牀之構造及形狀(除海域礦區應附適當比例尺之礦牀地質圖外,陸上礦區應附比例尺五千分之一礦牀地質圖)。
三、礦質之種類及其成分(附經認許化驗機構之分析表)。
四、如有副礦質者,其種類及成分(附經認許化驗機構之分析表)。
五、其他有關礦牀證明事項。
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礦質成分,得先以該礦牀中之礦質標本代之,但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限期檢送該礦質成分之分析表。
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礦質成分,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得通知申請人檢送該礦牀中之礦質標本核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