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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保護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0 條
檢察官訊問或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詢問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時,應告知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規定,並將其意見記明筆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