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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申訴及再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0 條
調查小組應於組成後二十日內完成調查報告;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期間不得逾二十日,並應通知再申訴人。
調查小組完成調查報告後,應提再申評會審議;審議時,調查小組應依再申評會通知,推派代表列席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