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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72.10.06 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0 條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應於每年營業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向本會申報經會
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年度財務報告。
申報前項年度財務報告,應送由同業公會轉送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