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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五月七日修正之第 5、19、4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0 條
保險業不符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後段有關專任及兼任之規定者,應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十九日本辦法修正發布之日起六個月內調整之。
本辦法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十九日發布施行前,擔任法令遵循人員或主管未符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者,應於一年內調整至符合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