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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防法規制定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0 條
法制司對主管單位函送初審之法規草案,應簽請本部主管該項業務之常務
次長主持初審會議。但認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請主管單位補正:
一、法規內容涉及其他機關 (單位) 之業務而未與之協調者。
二、其他機關 (單位) 對法規內容有重大爭議,未敘明不採之理由者。
三、移送審查之法規未備全第十五條第二項、第十六條第二項、第三十一
條所定之文件資料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