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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消防設備人員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0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七條第二項規定或第四十五條準用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設立分事務所。
二、違反第七條第三項規定或第四十五條準用第七條第三項規定,在不同執業機構執行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