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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0 條
被拘留人罹病須延醫或帶同外出診治者,應報經該管警察機關主管長官核准後始得為之。但情況危急時,得先行延醫或送醫,並即報告該管主管長官及通知家屬。
前項被拘留人診治時應注意戒護,並將診治情形詳細記錄於被拘留人紀錄表。
第一項醫療費用,如經查明患病者及其家屬確無支付能力時,由警察機關負擔。